(2017)吉04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中礼与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中礼,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江中礼,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中礼与被执行人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4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辽宁鸿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中礼支付工资款3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00元。二、被执行人吉林泰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程款32,000.00元。权利人江中礼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第3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 春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