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张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张小伟,汪友根,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亿达电解液有限公司,徐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8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兴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1340-2。法定代表人裘李炳。被执行人张小伟,女,1973年2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汪友根,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荷湖路3号3幢101室A,组织机构代码:57530478-5。法定代表人张小伟。被执行人绍兴县亿达电解液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剑灶村,组织机构代码:66830543-7。法定代表人汪友根。被执行人徐月娟,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小伟、汪友根、绍兴洁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亿达电解液有限公司、徐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金992130.1纳案件受理费13721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无银行存款,绍兴县亿达电解液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因无法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其他均无车辆,汪友根名下有房产已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其他无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3执5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