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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倪艳霞与赵连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艳霞,赵连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987号原告倪艳霞,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强,系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连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濮阳县。原告倪艳霞诉被告赵连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倪艳霞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告赵连汉到均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艳霞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因家里急需用钱向原告借钱50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倪艳霞50000元整,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分文未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原告50000元属实,但是原告变相传销,当时我根本不认识倪艳霞,我是通过杨玉峰介绍认识的原告,在四川省广元市包车、拉土方、修路,我到以后就没有这个工程,当时被告给原告说没有钱投资,这时原告说没钱我借给你。原告当时借给我钱时没有打欠条后来给原告补的借条。原告也从来给没被告要过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赵连汉向原告倪艳霞借款50000元,后被告赵连汉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告倪艳霞出具欠条一张:“今借到倪艳霞50000元整,2012年12月2日,赵连汉”。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赵连汉向原告倪艳霞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赵连汉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倪艳霞借款而未偿还,酿成纠纷,其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按照2017年5月16日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应按6%的年利率计息。被告所辩该款为变相传销,且原告倪艳霞又不认可,被告赵连汉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连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艳霞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赵连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