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志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志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第1515号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十里华府。法定代表人:刘明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珍宝,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志香,女,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诚则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