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樊现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现利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07号罪犯樊现利,又名樊现丽,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樊现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樊现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闫冉,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指派干警魏爱红、肖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胡某、许某、曲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樊凤金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在安阳县杨北郭村家中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委托理财”的方式,为安阳兴农投资有限公司和安阳双城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存款。期间,樊现利亦在樊凤金家中帮忙吸收资金,为群众开具部分手续,向安阳兴农投资有限公司和双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部分存款交接手续等。二人共计吸收存款8017400元,涉及314人次,234人,造成群众实际损失5422840元。樊凤金从兴农公司领取工资及提成共计57337.5元,樊现利领取工资及提成共计9790元。案发后,樊现利及其丈夫共向安阳县处置工作组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系自首;不予认定为从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罪犯樊现利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共五次。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胡某、许某、曲某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樊现利提交有无房产证明、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樊现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现利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一审 判 员 楚绍京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