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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北光华纤维有限公司、荆州开源创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光华纤维有限公司,荆州开源创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063号申请人:湖北光华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703570681。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先元,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荆州开源创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实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79862514E。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城东工业园永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光华公司诉开源实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光华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源实业金额为152327.32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胡先元以自己所有的鄂N×××××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光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开源创展实业有限公司152327.32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胡先元所有的鄂N×××××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82元,由申请人湖北光华纤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