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418陈朱健与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朱健,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朱健,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刘明明,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朱健与被执行人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线索等,但至今未收到回复。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