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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善德、解佳兴与被申请人刘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善德,解佳兴,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78号申请人:闫善德,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堤岭村399号。申请人:解佳兴,男,200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维,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池家堤口,系鲁N01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善德、解佳兴与被申请人刘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24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维驾驶的鲁N015**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