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左爱东、代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祥,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左爱东,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祥,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方能,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左爱东,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敏,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志祥与陕西亿能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东昇飞跃商贸有限公司、吴方能、左爱东、代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左爱东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将扣划的93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志祥。余下507870元尚未执行,因再未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信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健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