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子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819号被执行人宋子兴(已亡),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原住松阳县。本院在执行宋子兴(2017)浙1124执819号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查明宋子兴于2015年8月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