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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子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819号被执行人宋子兴(已亡),男,1973年1月9日出生,原住松阳县。本院在执行宋子兴(2017)浙1124执819号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中,查明宋子兴于2015年8月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阳县人民法院(2014)丽松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