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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媛花、陈胜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媛花,陈胜谟,苏青爱,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媛花,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陈胜谟,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苏青爱,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925161-7,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工业园区黄金埠工业园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胜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媛花与被执行人陈胜谟、苏青爱、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胜谟、苏青爱、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胜谟、苏青爱、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胜谟、苏青爱、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胜谟、苏青爱、江西沙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593421.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