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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春梅与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梅,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620号原告:孙春梅,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荣,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建群,男,汉族,系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阿勒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梅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筑艺空间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春梅负担。审判员  杜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竹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