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刘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刘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1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被告刘起,男,1964年6月7日,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诉被告刘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刘起银行存款82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起的银行存款82000元或其它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