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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秀荣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秀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550号罪犯王秀荣,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项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秀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秀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秀荣因郭某某在与其情人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花销其财物而引起不满,并感到对不起家人,遂产生杀死郭某某后自杀的想法。2011年12月1日上午,王秀荣在一浴池房间内,将事先倒入农药的“营养快线”饮料让郭某某喝,后郭某某出现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从“营养快线”瓶内液体中检出甲拌磷。罪犯王秀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1次记功;2014年4月、2014年11月、2015年5月、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1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2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不定档次、较差、一般、较差、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秀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秀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