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惠生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城市日月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惠生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日月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汉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23号原告:宣城市惠生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姚卫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德,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梁,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日月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周汉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汉民,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惠生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城市日月生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周汉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惠生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宣城市惠生垃圾清运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鑫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