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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279肖何平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何平,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279号原告:肖何平,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张华,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肖何平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肖何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何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肖何平已预交),由肖何平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