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6279肖何平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何平,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279号原告:肖何平,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张华,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肖何平与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肖何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何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肖何平已预交),由肖何平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