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才桐与何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桐,何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41号原告:吴才桐,男,194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被告:何竹山,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吴才桐诉被告何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桐撤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计3710元,由原告吴才桐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