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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才桐与何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桐,何竹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41号原告:吴才桐,男,194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被告:何竹山,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吴才桐诉被告何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桐撤诉。本案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计3710元,由原告吴才桐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