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改芹与李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改芹,李建璋,崔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672号原告:程改芹,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建璋,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崔文玲,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程改芹与被告李建璋、崔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程改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改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改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程改芹承担。审判员 田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