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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乔亚对与高亚军、杨春霞、高飞、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亚对,高亚军,杨春霞,高飞,高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765号申请人乔亚对,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高亚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杨春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高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高亚军父亲。被申请人高亚梅,女,生于x年xx日,汉族,住榆阳区,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乔亚对与高亚军、杨春霞、高飞、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乔亚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飞在银行的帐号,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乔亚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飞在中国邮储银行常乐路支行的xxx帐号,只收不支,期限为十二个月。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乔亚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