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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龚桂丹、彭文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桂丹,彭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龚桂丹,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彭文博,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桂丹与被执行人彭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彭文博已向申请执行人龚桂丹支付人民币3825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罗田凤民二初字第0003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