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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长江诉王卫东、钟向东、黄忠明、陈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江,王卫东,钟向东,黄忠明,陈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江被执行人:王卫东被执行人:钟向东被执行人:黄忠明被执行人:陈连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10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高长江申请执行王卫东、钟向东、黄忠明、陈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