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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广峰与崔庆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广峰,崔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广峰,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崔庆立,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徐广峰申请执行崔庆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25277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9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崔庆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381执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审判员  胡光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荣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