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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与朱金华、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朱金华,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53号原告: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者姓名:王和清,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楷平,黄山市黄山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金华,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郑辉,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与被告朱金华、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的经营者王和清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华经传票传唤、郑辉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金华、郑辉立即给付装饰材料款8147.5元及利息3177.53元(按照欠款8147.5元为基数,年利率1.95%的四倍计算5年,从2012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2、判令朱金华、郑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朱金华在谭家桥镇的娘家装饰房屋,于2011年3月15日至6月21日先后5次,同其丈夫郑辉一起来我店里赊购木工、油漆装饰材料,计12147.5元。2011年8月15日朱金华和郑辉前来付款4000元,欠8147.5元,并承诺在太平的新房年底装好后一起支付。之后我每年多次催讨,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2015年6月两被告离婚,并互相推诿,郑辉的手机也打不通,人也找不到。2016年2月6日,我再次前往朱金华的娘家讨要,其不肯给付,双方还发生冲突,报警后在警察的调停下才平息事态。2016年10月25日我向法院起诉,因朱金华外出打工不在家,我撤诉了。我再次起诉,希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朱金华、郑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朱金华与郑辉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离婚。2011年朱金华住在黄山区谭家桥镇新洪村岔路口组34号的父母家房屋(以下简称朱金华父母房屋)装修,由朱金华和郑辉从王和清经营的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赊购木工、油漆材料。2011年3月15日,王和清送材料到朱金华父母房屋,金额4211.5元,郑辉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之后至2011年6月21日期间,王和清又根据郑辉的电话指示陆续送货到朱金华父母房屋,金额7936元。2011年8月15日,朱金华与郑辉到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结算,总计材料款12147.5元,当场付款4000元,欠8147.5元承诺在新房(太平翡翠居小区)装修完毕后一起支付。2016年2月6日,王和清到朱金华父母家向朱金华讨要货款发生纠纷,经出警警察调解,告知王和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欠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销货清单7份、谭家桥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朱金华与郑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帮朱金华父母装修房屋向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赊购材料,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在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依据约定交付了货物之后,朱金华与郑辉应当按约定支付欠付的货款。朱金华与郑辉欠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货款8147.5元,应在2011年底支付,逾期未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主张立即给付货款8147.5元及利息3177.53元(按照欠货款8147.5元为基数,年利率1.95%的四倍计算5年,应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金华、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黄山区仙源富源建材店(经营者王和清)货款8147.5元及利息3177.53元,合计11325.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1元,由被告朱金华、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奇审 判 员  范国际人民陪审员  汤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君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