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集支行与杜文燕、杜满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集支行,杜文燕,杜满文,孟现伍,陈素英,杜文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209号之一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集支行。诉讼代表人:梁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文燕,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杜满文,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孟现伍,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陈素英,女,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3********,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王庄。被告:杜文飞,男,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集支行与被告杜文燕、杜满文、孟现伍、陈素英、杜文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集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小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晨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