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丽军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盛居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军,河北广盛居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98号申请人叶丽军,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河北广盛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新,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秀林,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叶丽军与被执行人河北广盛居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942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双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