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袁小兰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569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袁小兰 ,女,1992年4月5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第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小兰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2016年7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袁小兰在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盛世花园酒店八楼会议室阻碍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解放西街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民警李某某的右手臂咬伤。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袁小兰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裁判理由 被告人袁小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小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 判 决 被告人袁小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郭 鹏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