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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金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涛,李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1136号原告:李金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元杰,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波,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金涛与被告李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被告李元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4月1日,被告以为潜江市汇康幼儿园装修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李元杰辩称,原告所述不实。1、原、被告于2009年合伙成立湖北康雅居装饰有限公司,并由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双方各自持股50%。本案涉及的汇康幼儿园装修工程系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揽并进行装修的,并非被告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2000元;2、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双方需有达成借款协议的合意,二是借款标的实际履行。本案中,原告虽持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但其并未实际履行借款标的,故本案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3、关于本案借据的由来。因原、被告对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亏损,原告提出退伙,并要求被告返还其前期资金投入,被告出于无奈,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欠条1份,证明被告因装修汇康幼儿园缺乏资金于2010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52000元。被告对该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汇康幼儿园装修工程系以原、被告合伙成立的湖北康雅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装修的。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未向被告实际履行借款标的,故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合伙成立湖北康雅居装饰有限公司,由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双方各自持股50%,认缴数额为每人5万元,实缴数额为每人1万元,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现处于吊销状态;证据三:潜江市周矶汇康幼儿园于2017年5月28出具的证明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合伙成立的湖北康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日至2月20日为该幼儿园进行墙体粉刷等装修项目,装修期间,双方均在现场;证据四:潜江市熊口汇康幼儿园于2017年5月28出具的证明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原、被告合伙成立的湖北康雅居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5日至8月31日为该幼儿园进行墙体粉刷等装修项目,装修期间,双方均在现场。对上述三份证据,原告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共同经营公司及装修幼儿园属于合伙关系,而被告系因个人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属于借贷关系。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52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抗辩本案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金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李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