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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清燕与被申请人历鹏、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鹏,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09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清燕,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历鹏,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张露,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何清燕,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牟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系原告何清燕之丈夫。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清燕与被申请人历鹏、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历鹏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限额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历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限额16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历鹏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限额200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历鹏名下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限额5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清燕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申请人历鹏、张露已经按照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何清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历鹏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20000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历鹏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160000元;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历鹏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20000元;四、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历鹏名下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限额5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