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谌勇申请执行叶文英、吴双友、叶联述、叶宁、叶波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勇,叶联述,叶文英,吴双友,叶宁,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谌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联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文英,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吴双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宁,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叶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恢复申请执行人谌勇与被执行人叶联述、叶文英、吴双友、叶宁、叶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叶波已经将本案全部案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谌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