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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公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殿华、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殿华,李军,董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公字第209号申请人:陈殿华,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董玲玲,女,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公证处(2015)齐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军、董玲玲于2014年7月14日与申请人陈殿华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齐河县城新华路207号建设局住宅楼1-112的房产及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军、董玲玲名下的位于齐河县城新华路207号建设局住宅楼1-112的房产,房产证号鲁德齐字第××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