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现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60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现锁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50号2017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现锁在登封市君召乡胥店村中国石化加油站营业厅内,将被害人仝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金色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6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王现锁罚金2000元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王现锁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现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现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赃物已退,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现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现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现锁自愿认罪,赃物已退,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王现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