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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自磊与姚建磊、姚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磊,姚建磊,姚旭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81号原告李自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磊,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姚旭辉,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磊诉被告姚建磊、姚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自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磊、姚旭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磊撤回对被告姚建磊、姚旭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撤诉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