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自磊与姚建磊、姚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磊,姚建磊,姚旭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681号原告李自磊,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建磊,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姚旭辉,女,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赵鑫,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磊诉被告姚建磊、姚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自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建磊、姚旭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磊撤回对被告姚建磊、姚旭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撤诉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