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21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伟进与高青青、杨金亮、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进,高青青,杨金亮,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1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徐伟进,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青青,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金亮,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系陈海燕的丈夫。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系杨金亮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徐伟进与被执行人高青青、杨金亮、陈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做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徐伟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伟进自愿同意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伟进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