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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方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方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493号罪犯孟方方,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涧少刑公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孟方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孟方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6月5日,孟方方怀疑王某通风报信使其被查,遂纠集多人开车将王某拉至邙山用手持钢制甩棍、木棍对其进行殴打,抢走王某3条香烟、100元钱等,并威胁王某拿钱解决问题。王某向其叔要钱未果后,得知王某有银行卡,便威逼其说出密码,查询后发现只有十几元。孟方方等人又冒充游戏厅老板以王某打牌赌博输钱为由向其母要钱仍未果。6月6日,孟方方等人开车将王某丢在路边树林后离开。罪犯孟方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5000元已于2016年9月6日缴纳。2016年上下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二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方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方方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