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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238号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林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江旭,男,汉族,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威尔斯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春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