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智强与冯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强,冯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223号原告:张智强,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冯国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张智强与被告冯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0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张智强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一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