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与田红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田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代表人:史国良,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田红旗,男,生于1969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佛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田红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