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751号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宏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洋,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23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华苑馨居20-4-6号业主,被告拖欠其2014年至2016年的物业费2336元,经其多次催缴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洋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秦皇岛开发区华苑馨居业主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2月31日签订三份物业服务合同,分别约定将秦皇岛开发区华苑馨居小区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物业管理委托给原告经营,被告杨洋系该小区业主。原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能按约及时缴纳物业费,原告亦分别进行了六次催缴,但未果。现有证据显示被告拖欠原告三年物业费共2336元。以上事实,有三份物业服务合同和六份收费通知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秦皇岛开发区华苑馨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对其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应受该合同约束。其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鹏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3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孙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