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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常树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树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宏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西路郑郢村东大柏地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5196609W。法定代表人:杨莹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树果,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树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树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士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