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蔡某田、张丽娜、蔡某军、张某生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蔡某田,张某娜,蔡某军,张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蔡某田,男。被执行人张某娜,女。被执行人蔡某军,男。被执行人张某生,男。王某与蔡某田、张某娜、蔡某军、张某生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某军给付王某15500元执行款,张某生给付王某5500元执行款,王某自愿放弃判决书中余下债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