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碧鹏诉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碧鹏,王英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杨碧鹏,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英虎,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杨碧鹏诉王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7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英虎清偿杨碧鹏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600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人民币1866.6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3日),共计人民币57866.6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3元,由被告王英虎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王英虎未按期履行,杨碧鹏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英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欠款义务,但其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英虎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英虎下落不明,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碧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英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申请人执行人杨碧鹏对本院调查的事实表示认可并签字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文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