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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刘楚楚、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刘楚楚,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646号原告:王晓东,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刘楚楚,女,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城市花园95号楼2单元B号户。法定代表人:刘楚楚,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晓东诉被告刘楚楚、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楚楚、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楚楚、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籍师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