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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诉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王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7民初7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号原金利商场。法定代表人陈爱铭,该行行长。被告王小红,女,1969年5月2日出生,住永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诉被告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顺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