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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夏培俊与麻城市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培俊,麻城市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10号原告:夏培俊,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经商,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霖,男,麻城市正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城市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兴权,男,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林,湖泊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培俊诉被告麻城市联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戴英审判员  屈剑审���员谭燕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