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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4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法定代表人王杰。被执行人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新丰村。投资人赵X。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方升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8186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冻结。2、查封了被执行人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3、冻结了被执行人长兴雨润茶叶种植基地在某公司相关费用人民币10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4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