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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行审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海巧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海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审20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院。负责人田诚,局长。委托代理人葛红杰,西工区城建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巧玲,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洛阳市海巧玲擀面皮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海巧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西城管罚字〔2016〕第1600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洛阳市西工区城市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文艳霞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