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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396号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海龙,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