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396号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海龙,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银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芳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