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冼某甲诈骗罪2017刑初44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4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某甲,女,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郑键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0年到2014年,被告人冼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卓某某的儿子找工作以及办理入住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卓某某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二、2014年12月23日到2016年6月,被告人冼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胡某某的亲属找工作、办户口以及办理入住廉租房等事宜为由,多次去到被害人胡某某位于本市荔湾区和安街x房的档口里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合计人民币177800元。三、2016年4月6月,被告人冼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媳何某某进入荔湾区地税局工作为由,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6000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冼某甲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冼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的幅度内确定被告人冼某甲的宣告刑。被告人冼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辩称不是以介绍工作为由诈骗被害人卓某环、杨某光的,对指控的三宗犯罪事实的诈骗金额均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冼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卓某环的儿子找工作以及办理入住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卓某环合计人民币150000元。二、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6月,被告人冼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胡某华的亲属找工作、办户口以及办理入住廉租房等事宜为由,多次去到被害人胡某华位于本市荔湾区和安街x房的档口里骗取被害人胡某华合计人民币177800元。三、2016年4月6月,被告人冼某甲谎称其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杨某光的儿媳何某婷进入荔湾区地税局工作为由,共骗取杨某光人民币26000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冼某甲被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冼某甲向三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款项并获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经被告人冼某甲签认的收钱收据、被害人胡某华制作的单据,被告人冼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数8957)的账户明细,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何某婷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被害人卓某环、胡某华、杨某光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彭某强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本案三名被害人出具的收回被骗款项的收据、谅解书,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冼某甲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冼某甲向三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款项并获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