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45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德州丰谷源肥业有限公司与周荐保、杨敬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丰谷源肥业有限公司,周荐保,杨敬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51号之五申请人:德州丰谷源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荐保,男,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杨敬革,男,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免。本院在执行德州丰谷源肥业有限公司与周荐保、杨敬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荐保名下有房产证号:11402130014X,11402130042X房产两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荐保名下房产两套(房产证号:11402130014X、11402130042X)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