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40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诉讼费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冰